新闻详情
 
当前位置
新闻搜索
 
 
吉林大学经济法学专业-专科法选择(一)
作者:吉林省成考网    发布于:2015-12-10 10:29:48    文字:【】【】【
专利法
单选择
1、可以说明知识产权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工业产权,另一部分是版权。
2、所述的权利通常称为邻接权。也就是与版权邻接的权利;
3.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两个部分。
4、工业产权这个词是指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为了与同业展开竞争而作出的一些智力成果。
5、巴黎公约列举了工业产权保护的客体有八种,即(1)专利,(2)实用新型,(3)工业品外观设计,(4)商标,(5)服务商标
6、专利一般就是指发明专利,巴黎公约所列举的工业产权保护的客体中“专利”一词就是指发明专利。
7、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是智力创作的成果,是无形的,这是知识产权的最大特点。
8、如果权利人希望在其他国家就某一主题享有某种需要登记或注册的知识产权,一般应当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向该国提出申请。版权虽然在多数国家是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在各缔约国自动获得的,但是这些版权按照各国版权法仍有某些不同,在哪个国家要求保护,就须按照哪个国家的版权法办理。
9、今天所了解的专利制度,一般认为起源于西欧的一些国家,时间大概在十二三世纪
10、专利制度,一般认为起源于西欧的一些国家。
11、发明专利作为一种正规的制度,最先采用的国家是威尼斯。
12、英国垄断法是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里程碑。
13、正式的、全面的专利法知道18世纪末年才出现。
14、智力创造成果的特点是,作出这种成果,除了需要有经济上的投入以外,还需要个人的智力和体力劳动
15、第一个将西方专利制度思想介绍到我国来的是太平天国天王洪秀全的常弟洪仁玕。
16、光绪帝批准赐予上海机器织布局10年专利。这是我国近代史上第一件专利,实际上是开办新兴工业的垄断权。
17、我国近代史上第一个有关专利的法规是1898年清朝光绪帝颁发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18、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是1944年由当时的国民党政府颁布的。
19、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没有采用当时存在的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所采用的发明人证书和专利证书的双轨制,而采用了独占性的专利制度
20、这样就把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分开
21、我国没有采用发明人证书和专利证书的双轨制。这样就把全民所有直单位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分开,这在当时是一个创举。
22、所以技术是由知识组成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知识都包括在内
23、技术必须是系统的知识。所谓系统的,意思就是为了提供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案而形成自成一体的有条理的知识
24、并非所有发明都可以获得专利保护,能够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必须具体三个条件:一是新颖性,二是创造性,三是实用性。
25、各国专利所授予的保护期限过去多在15年至20年之间,现在根据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为20年
26、具有短期商业寿命的实用物品
27、1977年欧洲一些国家在本国原有专利局以外,又缔结欧洲专利公约设立欧洲专利组织(EPO)及其下属的欧洲专利局。
28、苏联解体后,独立国家设立欧亚专利组织及其下属的欧亚专利局。
29、传送技术秘密的方式可以是有形的:文件、照片、蓝图、计算机卡、缩微胶卷等,也可以是无形的:口头或者视听传送、在职训练等。
30、产品发明是指以有形形式出现的一切发明
31、专利法中所说的发明是指一种技术构思或者说一种技术解决方案。专利法中发明是指技术构思,它还没有达到时间的程度。
32、产品发明分为:1)物品发明。2)物质发明。3)材料发明。
33、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4、实用新型只是用于产品,不适用与方法。
35、如果产品的外观陈旧,对消费者就不能产生吸引力。
36、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并不增添产品的实用性,它主要是为了使产品对消费者产生吸引力
37、外观设计是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不能脱离具体的产品而存在
38、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39、外观设计的目的本来是为了使产品增加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所以设计应该迎合消费者的爱好,使他们看了有赏心悦目之感。
40、专利法第25条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1984年时原规定有七项,其中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和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三项智力成果不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已在第3.2.3节中加以说明。其余四项智力成果,即(1)食品、饮料和调味品,(2)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
41、所谓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是指非生物学的方法,不包括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在内。
42、专利法的核心问题的专利权。
43、不属于任何单位的独立的发明人或者设汁人,而且是真正作出发明创造的人,即不是剽窃他人的发明创造,而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独自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44、就发明创造获得专利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权
45、单位具有相当于“法人”的含义,即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能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6、而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独自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47、2人以上提出专利撤回时,必须由全体申请人共同撤回,不能由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撤回。
48、以大学为例,这里所谓单位,是指大学本身,而不是指大学内部设立的院、系等小单位。
49、职务发明在西方国家称为“雇员发明”。
50、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51、按照专利法的解释,符合这项条件的,不需要有条约或者互惠原则的根据。
52、我国在制定专利法时,还没有加入巴黎公约,所以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申请和获得专利权。所谓一定条件,是指下列三个条件:(1)外国人的本国和我国签订的双边协议规定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2)外国人的本国和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给予缔约国国民以专利保护的:(3)在没有上述(1)和(2)的情况下,外国人的本国专利法中订有依互惠原则给与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
53、现在,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先申请原则,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
54、我国专利法采用先申请原则。
55、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期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56、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假如他们的申请都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专利权应当授予谁呢?根据世界各国的专利法,只有两个解决办法。一是以申请先后为准,只对最先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授予专利权。这叫做先申请原则。
57、美国的先发明原则原来只适用于在美国国内完成的发明,因为美国禁止使用美国以外地方有关发明活动的证据
58、或者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的,都可以认为妨害公共利益。
59、专利法采用第三种即混合新颖性的标准
60、我国是以申请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所谓申请日,是指专利局收到依法提出的申清文件之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的,则以寄出的邮戳日申请日。
61、申请日以前公开的现有技术:公众是集体名词,专利法提到的“公众”,是指公众的任何人。
62、一项技术因公开而成为现有技术的方式有三种:(1)出版物上公开发表(2)公开使用(3)其他方式的公开。
63、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有下列三种情形: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发明创造。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发明创造。3)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的发明创造。
64、因为根据专利法,发明创造并不由于在国外的展览会上展出而成为现有技术
65、专利法说的“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这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在这样的会议上首次发表发明创造,可以有6个月宽限期的保护。
66、宽限期的效力并不能使该申请的申请日追溯至发明创造的展出日、发标日或泄漏日
67、如果该第三人不申请专利而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前予以公布或者制成产品出售,则可以使申请人后来的申请失去新颖性。
68、各国专利法引入了“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概念。
69、创造性定义中所说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将现有技术加以改头换面,或者仅仅对其大小形状或者材料加以改变,也不能是对现有技术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通过试验必然能得出的结果,而必须是经过创造性构思获得的结果。
70、创造性定义中所说的有显著的进步,并不意味着发明在任何方面同已有的技术相比都有所进步。通常这是指某一个方面有显著的进步就可以了。
71、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和发明的创造性相比,只有程度上的不同,儿没有实质上的区别。
72、这种效果可以技术的、经济的或者社会的效果。
73、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实用性,也不是要求这种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已经高度完善,毫无缺陷。
74、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这种效果可以是技术的、经济的或者社会的效果,例如,提高产品的产量、改善产品的质量、节省能源或者原材料、防治环境污染、提供新的产品、增加产品的功能等。至于明显无益,严重污染环境,或者严重浪费能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则因缺乏积极效果,不能授予专利。
75、只要存在的缺陷或者不足之处,没有严重到使有关技术方案根本无法实施,或者根本无法实现其发明目的的程度,就不能因为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缺点或者不足之处,而否认该技术方案具有实用性①。
76、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77、“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但根据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受到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是独立创作而且是新颖或者新创的。
78、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间是6个月,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没有规定本国优先权,所以不能要求这种优先权。
79、我国采用混合的新颖性标准,就出版物公开发表的方式而言。
80、“使用”的含义包括销售、展览、交换在内。
81、应当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简称一般消费者)是否容易混淆为判断标准。
82、判断时,应当以一项已知的在先外观设计与授权的外观设计单独进行对比,而不能以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已知在先外观设计组合起来与授权的外观设计对比。而且在对比时,不能将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并列在一起进行对比。
83、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84、2000年专利法修改时,在第23条末尾增加“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一句。
85、日本是对外观设计注册实行的审查制国家。
86、专利法施细则要求,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这就是书面原则。
87、请求书是申请人向专利局表示请求授予专利权的愿望的
88、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含:(1)技术领域;(2)背景技术:(3)发明内容;(4)附图说明:(5)具体实施方式。
89、权利要求书一般是在说明书的基础上
90、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之间有着特殊的关系:即权利要求书必须以说明书为依据。而且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91、摘要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全部公开内容的概述,是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的摘要,它的内容不是原始公开的内容。
9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因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设计,不能用文字蜕明或者写成权利要求书,只有通过图片或者照片才能正确地体现出来,因此应缴的文件与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不同
93、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交的文件:请求书、图片或照片
94、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请求书,其性质与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请求书相同。在填写请求书的内容方面,因许多外观设计很难命名,所以请求书中没有外观设计名称一栏,应当填写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名称。至于该产品所属的类别,因申请人填写有困难,自1993年1月起已经不要求申请人填写了。
95、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为了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申请人可以就每件外观设计提交不同角度、不同侧面或者不同状态的图片或者照片。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并且在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上注明请求保护的色彩。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是供专利局公布该申请时用的。
96、但专利局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这可以说是书面原则的例外。
97、为了便于管理和检索、审查的目的,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一申请一外观设计的原则
98、什么叫总的发明构思?即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99、上述判断方法中还对“特定技术特征”的意义作了解释,即“特定技术特征,是专门为判断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应当把它理解为体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并且应当从整体上考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后加以确定。
100、吉林成考网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申请—外观设计的原则。
101、申请日都具有重要意义,尤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实行先申请原则,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内容申请专利的,假设这些申请的其他条件都相同,那么是根据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是优先权日)的先后,确定将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其次,判定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以及判定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时间标准都是申请日(要求享有优先权的,是优先权日),因此,申请日愈早,对申请的专利条件的判断也愈有利。在享有优先权的情况下,影响优先权日的,仍然是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
102、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第二个手续是应当在提交在后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外国专利局出具载明申请日期的证明。至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无须提交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应当由专利局制作。
103、申请人没有在3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便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104、申请人没有在指定期限内附送在先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申请文件,结果也与未要求优先权相同。至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无须提交在先中清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应当由专利局制作。
105、对发明专利申请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106、申请人不履行要求优先权应当履行的手续的,其后果仅仅是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并不丧失取得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
107、所谓修改,应该从广义来理解,申请人可以用改正、增补或删节等形式来修改他的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包括附图)、权利要求书和摘要)。
108、在申请人收到专利局发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书后3个月内。
109、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关于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书后3个月以内,可以主动提出修改。
110、所以申请人只能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主动提出对其申请的修改,而且愈早提出愈好。
111、申请人可以将其中一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提交分案申请,也可以将该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删除。
112、需要分案的情况:(1)权利要求书包含不符合单一性的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2)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其余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3)在权利要求书中新提出的权利要求。(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了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或者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涉及的成套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因此需要分案申请。
113、专利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后,在被授予专利权以前,可以随时撤回其申请。
114、撤回申请,应当以书面向专利局声明。
115、申请人如果有二人以上,撤回申请的声明应当由全体共同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116、专利申请虽已撤回,但申请的事实仍然保留着。
117、撤回的声明中不需要说明撤回的理由。但撤回申清也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118、文献报告制。这种制度是196日年法国首创的
119、各国对于审核的内容出入很大,大体说来,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登记制。第二种是文献报告制。第三种是审查制。另外一个选择是采用延迟审查制。
120、另外一个选择是采用延迟审查制。这本来是荷兰于1964年开始采用的一种制度

联系我们

 电 话:186 0444 1316

 Q  Q:2926 5568 20

 微 信:z2926556820

 联系人:朱老师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6935号南岭小学旁

 在线咨询:      

 
 
版权所有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14-2025 吉林省成考网